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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临潼区国土监察”车两月两事故致两人亡


发布时间:2008-11-14 14:13:38 | 人感兴趣 | 人参与 | 评分:3
  本报讯 (记者 王哲)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“国土监察”车在两个月内,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,致使一老一少两人死亡,其中一起肇事事故司机因酒后驾驶,已进入刑事司法审判阶段。11月12日,临潼区交警大队对另一起交通安全事故作出认定:“国土监察”车驾驶员杨刚的过错行为“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”。
10月27日上午,渭南人孙治国在去临潼办事的途中与车号为陕A59211 的“临潼区国土监察”车相撞,几十分钟后,伤者才被送到医院。
据死者亲属在坡张村调查得知,事故发生在10月27日上午10时半左右,临潼区国土资源局陕A59211“国土监察”车从坡张村东头巷道突然驶出停在国道上,由东往西直行的三轮助力车由于来不及刹车,与“国土监察”车相撞,致使三轮车侧翻倒立,司机孙治国头朝下撞在水泥路上。
当时孙治国头被撞破,三轮车翻后压在他腿上,他还在奋力挣扎。11时20分才有人给120打急救电话。半小时内急救车赶到将伤者送到医院。
据死者亲属说,当时的症状是:呼吸道阻塞,呼吸不畅,经随车医生检查,人已失去救治最佳时间,初部确定,人已不行了。但从人道主义出发,他们还是把受害人拉回到就近医院抢救,经CT确认,孙治国头盖骨已破裂,呼吸困难,经过40多分钟抢救无效,于中午12时40分死亡。
临潼区交警大队事故科赵警官告诉记者,他们赶到时肇事车辆是停在路边的,是受害人从后面撞上“国土监察”车。依据陕西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“临时停车时,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”。“国土监察”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超过了30厘米,所以,“国土监察”车有违法行为,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因素,应承担责任。
另一位交警告诉记者:公安部从今年9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开展交通安全百日行动,而“临潼区国土监察”车在9月22日下午4时就发生一起司机酒后驾车撞死9岁女孩的事,据村民说:当时黑色“国土监察”车把娃撞起大约有两米高,从空中跌落在车前挡风玻璃上,弹出十多米后摔在地上。事后血检报告显示:“国土监察”车肇事司机李小强血液中查出乙醇,其血醇浓度为79.5毫克/100毫升(醉酒驾车的标准为血液内含酒精浓度为80毫克/100毫升)。目前事故赔付已结束,因肇事司机酒后驾驶触犯刑法,此案已进入刑事司法审判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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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来源:三秦都市报 编辑:boou发表评论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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